骨折的处理
骨折固定是治疗开放性骨折的中心环节。骨折固定除具有维持骨折复位,保障骨折愈合,实现肢体早期锻炼,促进功能恢复的一般目的外,对开放性骨折来说更具有消除骨折端对皮肤的威胁,减少污染扩散,便于重要软组织(血管、神经、肌腱)修复,利于伤口闭合的特殊意义〔6〕。
开放性骨折的固定,60年代以前基本上是以外固定为主,主要是石膏固定;60年代初以后开始逐渐使用内固定,但当时被视为违反原则。由于内固定所取得的良好疗效,使人们信服,到70年代内固定治疗开放性骨折已被人们接受。但内固定治疗开放性骨折也同时出现不少难以解决的问题。70年代中期以后金属架外固定器治疗开放性骨折如雨后春荀迅速发展起来〔7〕,它大大地充实了治疗开放性骨折的手段,明显地提高了开放性骨折的治愈率。
判断骨折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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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疼痛和压痛:受伤处有明显的压痛点,移动时有剧痛。
2、肿胀:内出血和骨折端的错位、重叠,都会使外表呈现肿胀现象。
3、畸形:在骨折时肢体发生畸形,呈现短缩,弯曲或者转向等。
4、功能障碍:原有的功能受到影响或完全丧失。